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与希望,但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凸显,已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重要议题。一些本应在阳光下健康成长的青少年,由于缺乏正确引导和必备的法律常识,往往因一时冲动或认知偏差而走上歧途,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更可能断送自己的美好前程。

未成年人常见犯罪类型及认知误区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令人忧心的低龄化态势,14—16岁青少年(甚至更低龄少年)涉足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频发。这些案件往往具有突发性、暴力性和团伙化特征,犯罪动机却出奇简单—或是日常琐事纠纷,或是“哥们义气”驱使,或是满足网络游戏、奢侈消费等短期欲望。而家庭经济困境、监护职责缺位、教育引导缺失以及网络不良文化的侵蚀,也使得部分未成年人的早期不良行为未能得到及时干预,最终导致违法犯罪行为升级。

盗窃罪 17岁的小李长期沉迷网络游戏,为购买游戏装备,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利用小区便利店管理漏洞,小李趁店员不备偷拿香烟、饮料和小额现金。他觉得“超市的东西不值钱,即便被抓也没事”。经公安机关调查,小李的累计盗窃金额已经超过3000元,法院最终认定小李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的常见认知误区

社会上存在“小偷小摸不算犯罪”的错误认知,认为“拿点零食零钱无所谓”“偷熟人东西只要对方不追究就没事”。根据《刑法》第26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无论涉案金额大小,均构成盗窃罪。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盗窃罪侵害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仅影响量刑,不改变犯罪性质认定。另外,有些人欲以“借用”之名洗脱罪名,但只要是未经权利人同意且非法占有的行为,本质上仍属盗窃。未成年人盗窃同样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严重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抢劫罪 16岁的小张因经济拮据,伙同几名朋友在深夜实施抢劫行为。他们尾随一名路人至偏僻路段后,小张对受害人进行言语威胁,其余同伙则围在一旁。受害人因害怕而被迫交出手机和钱包。案发后,受害人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将小张等人抓获归案。虽然小张等人辩称“只是借钱,并没有打人”,但检察机关仍以抢劫罪对其提起公诉。

抢劫罪的常见认知误区

部分人误认为“仅口头威胁未伤人且对方未反抗,不构成抢劫”。根据《刑法》第263 条,抢劫罪的本质在于 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如麻醉)压制被害人反抗能力,使对方不能、不敢或不知反抗,当场劫取财物 。也就是说,即使未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 但只要言语或行为威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心理强制而不敢反抗,即符合抢劫罪要件。另外,冒充执法人员胁迫、利用被害人醉酒状态取财等非暴力手段, 也均被认定为抢劫。需要提醒的是, 根据《刑法》第269条,如果在盗窃过程中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 那么行为性质将转化为抢劫罪。抢劫罪的处罚要重于盗窃罪。

故意伤害罪 15岁的小王与同学小赵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情绪激动进而发生肢体冲突。打斗过程中,小王的朋友“帮忙”踢打小赵,导致小赵脾脏破裂。经司法鉴定,小赵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检察机关审查认定,小王及其朋友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的常见认知误区

对于故意伤害罪,人们常存在这样一个误区:“双方打架,只要和解就能免除责任。”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说,即便双方都有过错,但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施暴方仍需承担刑事责任。刑事和解仅影响量刑从宽幅度,不影响行为定性。需要提醒的是,已满12 周岁者实施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间发生打斗后,有些当事人认为“是对方先动手的,自己还手属于正当防卫”。对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20 条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核心在于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而非报复动机。“对方先动手”并不必然构成正当防卫。

寻衅滋事罪 几名辍学少年长期在某夜市游荡。案发当晚,他们无故挑衅摊主、推搡顾客、踢翻摊位、强行索要商户商品,并对前来劝阻的保安进行辱骂恐吓,引起大量群众围观,扰乱夜市秩序。虽然事后涉事青少年辩解“仅是酒后嬉闹”“未索取贵重财物”,但公安机关仍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对他们进行立案侦查。

寻衅滋事罪的常见认知误区

许多人以为“酒后闹事只是玩玩, 没造成严重伤害, 没抢到多少钱,顶多被警察教育几句”,这种认知存在严重法律误区。根据《刑法》第2 9 3条,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 强拿硬要财物或破坏公共秩序等行为,只要达到“情节恶劣”标准—包括但不限于造成多人轻微伤、多次滋事、引发公众恐慌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情形,即便行为人出于醉酒、寻求刺激等动机,或仅强拿硬要少量财物(未达抢劫罪、盗窃罪标准),都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该罪名保护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司法机关在定罪时更注重行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而非行为人主观动机或实际获利多少。

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

我国司法体系对未成年人犯罪秉持“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核心理念,在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上体现特殊关怀: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14—16周岁的人仅对8类重罪(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负刑事责任;12—14 周岁的人在特定恶性案件中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量刑上,对于不满18周岁的人,量刑时一律从轻或减轻,原则上不适用无期徒刑;仅对14—18周岁的人犯罪,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绝对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更具人文关怀的是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犯罪记录应当封存;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予以保密。这项制度旨在最大限度降低刑罚对有过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方面的负面影响,为其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充分彰显了“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宗旨。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实是社会综合治理的“晴雨表”,既需要法律刚性的约束,也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形成合力。每一次及时的矫治都是对迷途少年的救赎,每一道预防的藩篱都是对潜在犯罪的阻隔。唯有法治威严与人文关怀并重,方能为青春护航,让每个年轻生命都能在规则守护下焕发光彩。

【责任编辑】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