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高校法学第二课堂教学存在诸多问题。完善教学评价是改善高校法学第二课堂教学效果的必要条件。要建立以正面评价为主的,由学生、教师和实践单位共同参与的,强调过程性和发展性,具备科学性、系统性、目标性、可操作性的高校法学第二课堂实践教学评价体系。
一、完善评价体系,是解决高校法学第二课堂实践教学弊端的重要抓手
我国高校法学第二课堂教学实践长期存在很多问题:首先,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彼此割裂,存在“两课堂”两张皮现象。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主管部门不同,彼此缺乏协调,各自为政。其次,第二课堂实践教学未得到足够重视,师资力量薄弱,教学模式僵化,教学效果差。高校法学第二课堂专业实践训练变相成为思想政治宣讲,学生被动赚学分。
《现代汉语词典》中对评价的解释是:“评价是指评定价值高低”,教学评价是对教学过程和教学效果的好坏进行评定和反馈,“是根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通过系统地搜集信息、科学地分析信息,同时针对高等教育适应社会需要的程度而作出价值判断”。高校法学第二课堂教学评价是通过结果倒逼教学质量的抓手,是高校法学第二课堂实践教学发展的必要条件。
(一)完善评价体系是实现新时期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必要支持
2020年中共中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优化法学课程体系,强化法学实践教学,培养信念坚定、德法兼修、明法笃行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构建凸显时代特征、体现中国特色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这是党和国家为了满足新时期人民日益增长的法治生活需要而提出的法治人才培养目标。新时期法治人才培养主要途径在于高等法学教育,高等法学教育能否实现培养新时期法治人才的目标依赖于高校法学教育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实践教学的质量。
而高校法学第二课堂实践教学是高校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肩负着法律规范的理解和解释,法律规范的适用和推理,证据和案件事实的分析取舍等第一课堂难以完成的能力训练。高校法学第二课堂实践教学的高质量发展,必须以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为支持。因此,完善评价体系是实现新时期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必要手段。
(二)完善评价体系是第二课堂实践教学科学性的要求
高校法学第二课堂实践教学是高等法学教育的重要一环,肩负培养新时代国家法治人才的重要任务。高校法学第二课堂实践教学应当遵循教学规律办事,遵循法学专业实践性特点。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曾经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句名言一针见血的指出了合格的法治人才培养应当重视法律适用的规范训练,这反映了高校法学第二课堂实践教学的宗旨和基本范畴。然而,法学第二课堂实践教学内容的安排、目标定位、教学方法等是否合理,均需要教学评价进行审查和反馈才能做出判断。如果没有评价机制,或者评价机制缺乏体系化、评价要素碎片化,高校法学第二课堂实践教学就可能走过场,甚至教学内容偏离法学专业,更不可能有对法律规范的实践训练和思辨训练。
(三)完善评价体系是评价机制科学体系自身独立价值的要求
高校法学第二课堂实践教学评价具有工具价值,它服务于高校第二课堂实践教学,能够推进第二课堂法学实践教学理念、教学措施和教学方法的变革,有利于精准分析高校法学第二课堂实践教学的实施状态与效果、问题及成因,为改进教学措施、提升教学质量提供必要条件。
另一方面,高校法学第二课堂实践教学评价体系也有其独立的价值。教学评价本身也是一个独立的体系,评价的目标、评价的内容要素、各要素之间的比例、评价的材料等形成一个内在的相互联系的系统。因此,高校法学第二课堂实践教学评价体系也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和独立的系统性,教学评价体系的要素和评价方式的设定不仅要符合高校法学第二课堂实践教学本身的性质、特点、关系及其发展规律,同时也要从工具手段自身的系统论出发,体现合理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等特征。
二、高校法学第二课堂实践教学评价体系的构建
1.构建高校法学第二课堂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应当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法学教育因具备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属性,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早在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就联合发文,强调高等法学教育要培养卓越法律人才,要分类培养和强化实践教学;2017年,教育部启动“新文科”建设,高等法学教育被要求培养创新型、复合型人才;2018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再次强调高等法学教育要培养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2020年,中共中央在国家文件中提出“加强法治人才培养”的指示;2023年,国家全面规划了法学教育的蓝图,系统强调“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健全法学教育体系”“强化能力培养”和“推动理论研究创新”等要求。
党和国家对高等法学教育颁布的一系列重要指导文件,一方面说明高等法学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也对当下和未来高等法学教育提出了期待。因此,高等法学教育应当贯彻落实以上党和国家的指导文件,高校法学第二课堂实践教学评价体系改革同样要贯彻落实以上党和国家的指导文件,并将之作为根本遵循和指引。
2.高校法学第二课堂实践教学评价体系的构建
高校法学第二课堂实践教学评价涉及到学生的评价、教师的评价和实践单位的评价,每个主体的评价又涉及评价对象、评价内容、评价手段等众多的要素,评价要素之间还存在复杂的关系,因此必须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才能实现高校法学第二课堂实践教学评价的价值。高校法学第二课堂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应当遵循科学性、系统性、目标性、可操作性等基本原则,评价体系的构建应当包含以下方面:
(一)评价的主体
有教授认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需要通过人的主观活动来完成,所以,评价体系的建立首先要明确评价主体”,并把评价主体分为微观评价主体和宏观评价主体,微观评价主体包括学生、校内教师和实践基地指导教师,宏观评价主体包括教学管理主体、教学行政管理机关、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
笔者认为,主体是相对于客体而言的哲学概念,是指在社会实践中认识和改造世界的人。因此,高校法学第二课堂实践教学评价主体是认识和评价高校法学第二课堂实践教学的人。由于高校法学第二课堂实践教学评价目的是为提升高校法学第二课堂实践教学质量和实现育人目标,因此,主体的界定不宜过于宽泛,必须加以目的性限缩,高校法学第二课堂实践教学评价主体应当是高校法学第二课堂实践教学的参与者和组织者,主要是学生、任课教师和实践单位。至于教学管理主体、教学行政管理机关、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等并不直接参与第二课堂的教学实践,不宜作为直接评价主体。
(二)评价的内容
高校法学第二课堂实践教学评价要关注第二课堂教学的全过程全环节,涵盖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法律宣讲、法律援助等各种形式,包括教学内容设计与编排、教学方式与方法、学生参与方式、学生运用专业理论解决现实法律问题、法律职业能力的锻炼和培养、第二课堂的规范管理、实际教学效果等。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内容,既要关注学生掌握专业知识的程度,又要关注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职业能力,更要关注学生的情感和职业伦理的形成和发展。学生对教师的评价内容,主要集中于教学内容的编排设计、启发式教学方法、法治人才培养的目标指向等。
(三)评价的方式
高校法学第二课堂实践教学评价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对学生的评价,二是对授课教师的评价,两者共同实现评价的功能。对学生的评价的主体是教师和第二课堂实践教学的校外承载单位,这是高校法学第二课堂实践教学评价的核心。对授课教师的评价是高校法学第二课堂实践教学评价补充,其评价主体是学生。具体的实施方式,可根据高校法学第二课堂实践教学具体场景灵活采用,包括但不限于访谈、调查问卷、表格自评、考勤打分、案例分析研讨、课程鉴定报表、学生自评、学生互评、教师自评、学生评教、教师给学生打分、实践单位第二课堂鉴定意见等。
(四)评价的依据
高校法学第二课堂实践教学评价不能凭空产生,更不能弄虚作假。任何评价结论都必须有依据,都必须建立在第二课堂实践教学材料的基础上。对学生第二课堂实践教学评价的依据包括:学生参与第二课堂实践教学的记录、实践报告等成果、学生在实践教学中的表现等等;评定标准主要是看学生对法学专业基础理论的掌握程度、参与第二课堂实践教学的态度、在第二课堂实践中训练的职业能力等。对第二课堂实践教学的教师的评价依据包括:第二课堂实践教学文件(包括大纲、教学计划、实践教学手册等)、教学内容与专业理论的结合度、教学过程记录、实践报告等教学成果材料;评定标准主要是教学大纲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契合度、教学过程材料是否完整详细、教学实践的效果和反馈。
(五)评价的指标体系
高校法学第二课堂实践教学评价归根结底都要落实到评价指标体系中,否则评价就是抽象的概念而不具有可操作性。过去高校法学第二课堂实践教学评价指标虚化、片面化,评价标准模糊,评价体系不具有可操作性,导致评价效用低下。
笔者认为,哈尔滨师范大学白云教授在《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体系的构建》一文中提出的综合评价体系有其合理性,可作为高校法学第二课堂实践教学的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参照,建立法学第二课堂实践教学评价的一级和二级指标。但高校法学第二课堂实践教学的评价指标体系有其自身的独特性,第二课堂实践教学不等同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因此,根据科学性、系统性、目标性、可操作性的原则,高校法学第二课堂实践教学的评价体系一级指标可分为备课指标、教学过程评价指标和教学成果评价指标,二级指标可具体分解为:教学目的、教学计划、教学方法、教学条件、教学过程管理、教学效果、教学考核方式、学生考勤与现场表现、学生理论基础、学生职业能力、学生职业伦理素养、实践单位的认可度与评价等细化指标。
基金项目:2021年景德镇陶瓷大学校级教改项目“社区法律实践构建法学系第二课堂教学的路径研究”(项目编号:TDJG-21-Y34)的部分成果。
(作者单位:景德镇陶瓷大学法学系)
